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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大灣區講堂】《如何推行國安法教育?》冼國林撰文

已更新:2022年4月28日


15/4 是國家安全日, 許多愛國之士都舉辦不同活動, 儘管活動性質不同, 但全部都認同國家安全教育是不可缺少的要素, 而國安法第9條亦有此要求. 一般都是希望年青人多點了解國安法內容, 建議將國安法內容列入教材, 作為必修科. 對這些建議我並無異議, 但我認為應該在教授國安法嚴肅內容之前, 應該讓年青一代先對“自由”和“人權”有正確的認識。我見到很多年青一代對這兩個概念有著嚴重的誤解, 因而引起對政府施政或學校政策的抗拒, 甚至盲目挑戰. 亦有政棍及外國勢力利用市民的誤解, 去質疑國安法違反人權及剝奪言論自由. 但許多政府官員, 甚至校長或老師對此亦不甚了解, 在面對質疑亦不懂如何妥善處理。所以我認為特區政府, 特別是教育局, 應該加強推廣“自由”和“人權”的正確認識。在此, 我試引述聯合國宣言和公約及一些中外權威對“自由”和“人權”的演釋, 好讓大家多一點了解。


聯合國在1948年<人權宣言> 中提出人類應該有享受不同自由的權利, 並在1966年的<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> 將不同範疇的自由, 具體化成為權利, 這些權利包括宗教自由, 集會自由, 言論自由和公平審訊等. 這份公約有74個簽約國及172個締約國家地區包括中國及香港特區, 各國家或地區可按照實際情況落實當中條款。特區政府在1991年將公約內容全部不變而制定了 <香港人權法案條例>, 而基本法第39條亦列明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. 在2020年推出的<地區國安法>第4條亦寫明, 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之時, 應當根據<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>和 <經濟,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> 尊重和保障人權。


然而,這些自由權利是否毫無限制? 答案當然不是! 大家先看一看權威們對自由的演釋。


1789年法國大革命<人權宣言>: 自由即是有權做一切無害他人的任何事。


孫中山:每一個人的自由,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,才是真正自由。


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:自由不是無限制,自由是一種能做法律許可的任何事的權力。


英國赫伯特史賓:每個人都有自由去做任何事,只要他沒有侵犯任何人的自由。


再看一下國際公約內容亦清楚寫明所謂自由是有一定限制:

第19條:言論自由不可以誹謗他人, 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, 或公共衛生或風化。

第20條:任何鼓吹或煽動民族, 種族或宗教之仇恨或敵視或歧視都應該立法禁止。

第21條:為維持社會安寧及保障他人權利, 政府可以行使權力去限制集會.

第22條: 結社權利亦受到同樣限制。


大家了解之後, 再詳閱一下國安法內各, 便知道<地區國安法>是完全符合國際公約去制訂, 亦反映到中央及特區政府在保障人權的決心。如果將上述內容加在推行國安法教育之內, 定然事半功倍, 亦免年青一代被誤導。順帶一提, 就是一向自稱最尊重人權的美國卻在1992年通過聲明“聯合國公約內之1-26條文, 不可以在美國自動生效”, 這聲明令公約內容在美國法律地位成疑。美國講一套, 做一套的手法可見一班, 我認為這點亦應加入教材之內, 讓年青人分清黑白。


18/4/2022

【全文完】


《附錄》

大灣區經貿協會會長及首屆大灣區院士 - 蘇祖耀博士表示上述文章內容很好,而蘇博士亦希望加入以下觀點:很多人利用香港年青人對一國兩制的誤解,大做文章,說國安法干擾一個兩制精神,所以特區政府應該在這方面做多一點解釋及陳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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